氣體、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范圍的劃分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范圍的劃分
1、對于非敞開式廠房,如果廠房空間很大,可根據通風情況,釋放源部位,釋放量和擴散情況劃定其不同危險等級的范圍。1區范圍以廠房為界,在自然通風良好的條件下,通向露天的門、窗以垂直高度和水平距離3m以內的空間為2區。有障礙物致通風不良時,2區水平距離延伸為8.5m,見圖表。2區范圍以廠房為界。在自然通風良好的條件下,通向露天的門、窗以垂直高度和水平距離1m以內的空間為2區,通風不良時,2區水平距離延伸為3m。
2、對于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廠房,例如灌注易燃液體,閃點低于或等于場所的環境溫度的可燃性液體的灌注站其廠房內部空間及廠房敞開以外水平距離15m,垂直高度3m以內空間為1區。1區以外水平距離7.5m,垂直高度3m以內的空間為2區,見1~2和1~3圖。
圖1.非敞開建筑物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尺寸單位為m,分子的數字式通風良好的值,分母的數字式通風不良好的值,括號內的數字式廠房為2區時的規定值,R為范圍半徑。
圖1~2、敞開建筑物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尺寸單位為m,分子的數字式通風良好的值,分母的數字式通風不良好的值,括號內的數字式廠房為2區時的規定值,R為范圍半徑。
3、對于有爆炸性氣體,易燃液體和閃點低于或等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封閉式工藝裝置,其廠房內部空間及廠房敞開面以外的水平距離和垂直高度3m以內的空間為2區。
4、集中設置在露天的裝置和設備應視為一個整體,其區域圍劃分如下,易燃液體,閃點地域或等于場所環境的可燃性液體灌注站,從灌注口以外水平距離15m,垂直高度7.5m以內的空間為1區,1區以外水平距離7.5m,垂直高度3m以為的空間為2區,詳見圖表。
5、有爆炸性氣體,易燃液體,閃點低于或等于場所環境溫度可燃液體的封閉式工藝裝置,從裝置外殼以外水平距離和垂直高度3,m以內的空間為2區。但設有安全閥,放空閥,呼吸閥時,從閥口向外垂直高度3m以內的空間為1區。1區以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離4.5以內的空間為2區,盛裝易燃液體和閃點低于或等于場所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儲罐,從罐體外殼以外水平距離和垂直高度3m以內的空間為2區。儲罐設有防護堤時,防護堤是以內的空間亦為2區,見圖表5。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范圍的劃分
1、非敞開式爆炸性粉塵或易燃纖維場所以生產廠房為一單位,不論其釋放能量的位置和廠房空間的大小,應劃為同一級危險區域。10區范圍以廠房為界。在自然通風良好的條件下,通向露天的門窗外水平距離7.5(通風不良時15m)地面和房屋上方3m以內空間可以降低一級為11區,見圖1~6。如11區的范圍以廠房為界,則通向露天的門窗以上水平距離為3m,地面以上3,m,屋頂上方1m以內空間也劃為11區。
2、對于敞開式或半敞開式的廠房,10區的范圍以廠房邊界為界。在自然通風良好時,敞開面以外水平距離7.5m(通風不良時15m),地面和屋頂上方3m以內空間為11區。11區的范圍雖以廠房為界,但敞開面以外,水平距離3m,地面以上3m,屋頂上方1m以內空間應同樣劃為11區。
3、集中設置在露天的設備和裝置應視為一整體,其危險區域的范圍應根據擴散的粉塵量來劃分。10區范圍以裝置群輪線以外水平距離為3m,垂直高度為3m以內的空間為界。輪線羿外水平距離為15m,垂直高度為3m以內空間劃為11區,11區的范圍也有以裝置群線以外水平距離為3m,垂直高度為3m以內的空間為界。
爆炸危險區域相鄰場所等級劃分
1、與爆炸危險區域用有門的隔墻隔開的相鄰場所等級劃分,爆炸危險區域相鄰廠房之間的隔墻應是密實堅固的非燃性實體,隔墻上的門窗需用堅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具有密封措施和自動關閉裝置,相鄰廠房的危險劃分詳見表。
2、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鄰的地下場所等級劃分,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如送風系統的配置能使地下場所的風壓高于危險場所風壓,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是爆炸性混合物不能浸入和積聚時,按表1~6劃定。在為采取有效措施時,不能降低等級,并應考慮地下場所中的爆炸性物質向大氣擴散困難,會產生爆炸性物質的危險積聚,而須提高其危險等級。